本所合夥律師蕭彣卉律師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適用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2號判決之評述專文刊載於全國律師雜誌六月號。究竟自白如何認定?又其界限為何?偵查期間與偵查終結之時點如何判斷?而實務上又應該注意什麼樣的狀況產生?且看蕭律師專文以辨分明!